湘潭大学

湘潭大学
学校名称湘潭大学
省份湖南
学校类型普通本科
办学性质公办
学校属性1
层次0
批次1
隶属湖南省教育厅
排名102

  湘潭大学座落在毛泽东同志的故乡、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湘潭市,是湖南省唯一的教育部共建大学、湖南省唯一一所没有经过大规模合并的老牌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首期入选高校,湖南省与国家国防科工局共建高校,是全国首批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湖南省首批招收留学生和国防生的高校,历年来全国一本招生高校。

  毛泽东同志一生心忧天下,从不过问家乡的具体事项,但唯一关心的是湘潭大学的建设和发展。1958年9月10日,毛泽东同志亲笔为学校题写校名,并嘱托“一定要把湘潭大学办好”。后因故停办。但毛泽东同志始终惦记着湘潭大学,在1974年10月最后一次回湖南时,再次指示要把湘潭大学“恢复起来,再办起来”。

  中央第二代领导集体核心邓小平同志1974年亲自批准恢复湘潭大学,并定位为文、理、工综合性大学。1978年,国务院确定湘潭大学为全国综合性重点大学;1981年,学校成为全国首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

  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核心江泽民同志心系湘潭大学的建设和发展,1998年亲笔为学校题词:“办好湘潭大学,为培养和造就高素质人才作出新贡献”。2005年,教育部、湖南省人民政府签署协议,共同重点支持湘潭大学建设。

  多年来,湘潭大学的建设与发展还得到了中央许多领导同志的亲切关怀和国家部委、湖南省委省政府的重点支持。2001年,李鹏同志亲笔为学校题词:“团结、勤奋、求实、创新,努力办好湘潭大学”。2007年,华国锋同志为学校题词:“办一流大学、育一流人才”。2008年,贺国强同志写信勉励学校:“以办好湘潭大学的优异成绩告慰毛泽东同志”。2009年,刘延东同志亲临学校视察指导工作,明确指示:“党中央、国务院,对毛主席家乡的大学,一定会大力支持,全力支持!”2012年,学校进入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首批100所高校行列。2013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国家国防科工局签署协议,共建湘潭大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内调阅考生档案,具体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提供。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据高考成绩、考生志愿、综合素质择优录取。对非平行志愿省份,不设置学校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照分数优先、兼顾综合素质的原则对进档考生安排录取专业。同等条件下,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对于享受生源地优惠政策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的考生投档到学校,按其高考实际分数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有优惠分者在高考文化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对应专业语种,其他专业原则上限招英语语种考生,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除招生计划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八条 我校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省份,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在满足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必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考试合格证,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我校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校考成绩×0.6×3.75+文化成绩×0.4)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我校投放了艺术类招生计划但未组织校考的省份,艺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办法执行生源所在省份的相关政策,如生源所在省份无明确规定,我校按省级统考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省级统考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九条 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且其运动水平须经我校体育专项测试认定,文化考试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条 保送生、贫困地区定向生、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生、煤炭企业优秀青年单独招生按国家和我校有关政策录取。

第三十一条 我校建立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或授权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我校发放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具印的录取通知书。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入学。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则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予以毕业注册。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学校按湘价教[2012]44号文件实行学分制收费,按学年预收学费,具体标准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