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

湖南大学
学校名称湖南大学
省份湖南
学校类型普通本科
办学性质公办
学校属性1
层次1
批次1
隶属教育部
排名32

   湖南大学坐落在中国历史文化名城长沙,校区位于湘江之滨、岳麓山下,享有“千年学府,百年名校”之誉。她不仅是国家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也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现任党委书记刘克利教授,校长赵跃宇教授。

  学校办学起源于宋太祖开宝九年(公元976年) 创建的岳麓书院,历经宋、元、明、清等朝代的变迁,始终保持着文化教育的连续性。1903年改制为湖南高等学堂,1926年定名湖南大学,1937年成为国民政府教育部十余所国立大学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著名哲学家、教育家李达为新中国第一任湖南大学校长,毛泽东同志亲笔题写了校名。1953年全国院系调整,学校曾先后更名为中南土木建筑学院和湖南工学院,1959年恢复湖南大学原称。1963年起隶属国家机械工业部,1978年列为全国重点大学,1998年调整为教育部直属高校。2000年,湖南大学与湖南财经学院合并组建成新的湖南大学。

  在长期的办学历程中,学校继承和发扬“传道济民、爱国务实、经世致用、兼容并蓄”的优良传统,积淀了以校训“实事求是、敢为人先”、校风“博学、睿思、勤勉、致知”为核心的湖大精神,形成了“基础扎实、思维活跃、适应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人才培养特色。新中国成立以来,学校已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20万多名高级专门人才,许多毕业生成长为著名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和优秀的党政管理人才,先后有33位校友当选为学部委员和“两院”院士,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

  学校设有研究生院和23个学院,学科专业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医学、艺术学等11大学科门类。拥有25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41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0个专业学位授权,建有国家重点学科一级学科 2 个、国家重点学科二级学科14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1个。

  学校现有教职工近4300人,其中专任教师1950余人,教授、副教授1270余人,两院院士4名、双聘院士4名, “千人计划”33人,“万人计划”学者4人、 “长江学者”特聘、讲座教授24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18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5人,人事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及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21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134人,湖南省“百人计划”学者34人,湖南省“芙蓉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16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99人,国家教学名师4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2个,教育部“长江学者与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8个。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3万余人,其中本科生20800余人,研究生14000余人。

  学校设有国家工科(化学)基础课教学基地和国家理科(化学)基础课程教学基地、全国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拥有7个国家级教学团队、6门双语教学示范课程、6个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3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近年来,学校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5项,获得国家精品课程25门。近五年获得省级以上竞赛奖励近900项,其中包括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大赛一等奖、 “CCTV杯”全国英语演讲大赛冠军、美国国际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一等奖、美国SAE方程式赛车新秀奖等。

  学校设有2个国家重点实验室、2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国家级国际联合与研究中心、1个科工局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5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5个部省级工程中心、14个湖南省重点实验室、1个省工程实验室、4个湖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3个机械工业重点实验室、17个湖南省省级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近十年来共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近10000余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2项、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3项、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8项、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6项。

        学校还建设有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在长沙高新区麓谷建立了产学研基地,建立了56个高水平校地企产学研平台,与32 个省(市,自治区)和上千家企业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关系。

  目前,学校已与世界上140所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学术合作与交流关系,每年聘请的长短期外国专家达300多人次,有来自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各类留学生1000余人。与韩国湖南大学、加拿大里贾纳大学、美国科罗拉多州立大学合作成立了孔子学院,成为湖南省在海外建立孔子学院数量最多的高校。

  学校校园占地面积153.6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113.33万平方米。拥有藏书620余万册,其中中外文数字资源本地镜像76TB。全网支持下一代互联网IPv6,万兆骨干地面有线网已覆盖所有的教学楼、办公楼和学生公寓,无线校园网已同步覆盖,校园网联网计算机达3万多台,出口带宽4.5G,结合移动技术实现多渠道的信息化教学、管理及服务,数字化校园已初见雏形。国家超级计算长沙中心正在筹建之中。

   新中国成立以来,湖南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切关怀和充分肯定,刘少奇、华国锋、胡耀邦、江泽民、胡锦涛、朱镕基、温家宝等领导同志来到学校视察,留下了“湘楚人才的摇篮”、“惟楚有才,今斯更盛”、“千年学府,百年名校”等赞誉。

  “麓山巍巍,湘水泱泱,宏开学府,济济沧沧;承朱张之绪,取欧美之长……”历经千年沧桑的湖南大学,将继承和发扬岳麓书院优秀的教育和文化传统,遵循现代大学办学规律,重点突破,整体提升,改革创新,强化特色,为创建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奋勇前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非平行志愿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在我校招生计划数的110%和105%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质量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高考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我校按照实考分排队顺序进行录退。我校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无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包括在内蒙古、江苏招生),确定录取专业。所有已投档考生按实考分分科类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实考分相同,按有无省级竞赛获奖、相关科目排队择优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综,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综。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湖南省高考文化科目单科考试成绩位于全省前万分之一且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专业服从调剂,我校将按照相应科目安排专业。

第二十三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除江苏省招生工作文件内容明确规定外,考生进档后的排序方法采用等级级差法,选测科目中每取得一个A+、A等级,分别加上3分、1分的等级级差分,专业安排参照第二十二条。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

第二十四条 除国防生外,学校专业招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湖南大学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我校信息安全(保密管理)专业招生条件按照国家保密管理专业招生条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报考我校英语和日语专业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八条 对于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美术基础。

第二十九条 获得自主招生候选资格的考生必须参加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专业志愿须填报本人获得我校自主招生候选资格的专业。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普通类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者,方可录取。

第三十条 获得农村单独招生录取候选资格的考生必须参加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类本科一批最终模拟投档线下30分以内,且最低不低于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即可被我校录取。

第三十一条 艺术类(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联考成绩为准。考生高考成绩和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分别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艺术类本科一批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的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进行录取。

第三十二条 保送生、国防生的招生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华侨、港澳台考生录取按照教育部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招生录取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杂费。学校经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按年学费标准预收。具体学费标准将在湖南大学招生信息网和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三十七条 为了确保每一个诚信而勤奋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经过多年的实践,学校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等多渠道的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八条 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符合我校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校统一颁发湖南大学全日制普教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